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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撤销权是否受5年的期限限制?刑事合规探讨

最高法: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撤销权是否受5年的期限限制?刑事合规探讨

 

《民法典》第1百5十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1的,撤销权消灭:(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第1千零5十2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1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1)》(法释〔2020〕22号)第十9条明确,民法典第1千零5十2条规定的“1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民法典第1百5十2条第2款的规定。明确了在因胁迫撤销婚姻的情况下,除斥期间不适用《民法典》总则编5年绝对期限的规定。《民法典》第1千零5十3条规定,1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1方;不如实告知的,另1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那么,在1方隐瞒重大疾病请求撤销婚姻的情况下,是否同样不适用5年的绝对期限呢?   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是此次《民法典》新增改的内容,目的在于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因此,适用的前提是1方隐瞒了重大疾病导致另1方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其实质系欺诈。《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1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1方;不如实告知的,另1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所谓的“知道”是指有直接和充分的证据证明当事人知道对方患病。“应当知道”指虽然没有直接和充分的证据证明当事人知道,但是根据生活经验、相关事实和证据,按照1般人的普遍认知能力,运用逻辑推理可以推断当事人知道对方患病。此条中的“1年”性质也应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同时,考虑到该条也系婚姻家庭编的特别规定,不适用《民法典》总则编关于撤销权的规定更为符合体系解释的原则。而且,从本条的历史沿革看,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来源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无效婚姻,虽然为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由,将无效婚姻改为可撤销婚姻,但是基于重大疾病对婚姻的严重影响,如果适用《民法典》第152条第2款撤销权消灭的客观标准,对方在结婚5年后,即使知道了对方隐瞒了重大疾病也不能撤销婚姻,则不符合该条尊重当事人婚姻自由的立法目的。因此,我们倾向于认为,1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另1方撤销权消灭的1年除斥期间可以参照适用本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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