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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登记(《民法典》第 220条第一款)

更正登记(《民法典》第 220条第一款)

 

更正登记(《民法典》第 220条第一款)

1.更正登记所需的三个条件

① 不动产登记簿出现登记错误(包括权利主体、内容、客体错误)。

②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更正申请。

③登记名义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


2.更正登记的办理与效力

①符合更正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办理更正登记,消除错误登记。

②以更正后的登记确定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与内容。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 80 条

法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80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法条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理解 举例说明其规范内容(见例1和例2)。

例1 甲、乙等额按份共有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甲谎称已有,擅自以市价将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雨,因暂时不能办理过户登记,甲按照双方的约定为丙办理了预告登记(经查,登记时丙不知房屋系甲、乙共有)。后乙申请不动产登记机关更正登记。①丙善意取得预告登记。重复一遍:“丙善意取得预告登记!”现在,我们又知道了这一概念。②房屋虽有登记错误,作为例外,登记机关不予更正登记。在该预告登记有效期间内,自能够办理本登记时,丙得请求甲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丙自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时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例2 甲、乙等额按份共有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甲谎称已有,擅自以市价将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为丙办理了房屋的过户登记(经查,登记时丙不知房屋系甲、乙共有)。后乙申请不动产登记机关更正登记。①根据《民法典》第311条,丙已经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②丙善意取得前,房屋虽有登记错误,因丙已经善意取得,作为例外,登记机关不予更正登记(更正登记无意义,且产生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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