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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罪的级别管辖临沂市看守所律师刑事会见

故意罪的级别管辖临沂市看守所律师刑事会见

 

所有的案件都是具有管辖范围的,不是随意分配的,是按照一定的管辖权范围来分配具体的管辖范围,那么,故意罪的管辖是怎么样的呢,其中故意的级别管辖的内容是如何的,相信很多人其实是不知道的,想要知道的话,跟着本法律网站小编一起看看吧,看看具体是如何的

刑事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1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1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由中级及以上人民法院管辖。而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见,故意不见得都是中级人民法院判的。可以是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但极少会到高法审判,高法院在这个问题上基本上只负责死刑复核。

基层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1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

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1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

高级人民法院

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1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高人民法院

第22条规定:“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1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1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1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1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特别关注: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我国具有刑事管辖权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1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2条规定:“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1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1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1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特别关注:

1、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够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以利于案件的及时处理。

2、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可以是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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