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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法院起诉离婚,这些证据至关重要!无罪辩护讨论

到法院起诉离婚,这些证据至关重要!无罪辩护讨论

 

基本案情   2015年,20岁的女子文某(文中均为化名)与85年生的孙某通过网络相识恋爱,5个月后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文某生育1子,也曾想1生1世1双人,过上平凡幸福的小日子。   然而好景不长,2021年12月,文某声泪俱下写下4页诉状,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诉状中细数了婚后生活的无奈,两人为柴米油盐争吵,孙某在外借贷、家暴、出轨。身心俱疲的文某要求离婚,婚生子归孙某抚养,双方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   法院在受理该案件后,第1时间与孙某取得联系,向其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等相应文书。了解到其已许久未与文某联系,并将小孩带在自己身边抚养等情况,并询问了其是否有调解意愿,孙某以在外务工为由拒绝调解。开庭当日,被告孙某并未到庭,原告文某向法庭提供了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转账记录、病理检查报告、微信聊天记录、家暴图片等证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主动将原告联系方式拉黑,故使双方失去联系,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在将传票送达给被告后,被告不仅未与原告取得联系,积极和好夫妻关系,更未到法院应诉,表明其对婚姻的消极懈怠,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关系确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文某要求与被告孙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婚生子孙某某现跟随被告孙某及其家人生活,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以不改变成长环境,由被告孙某抚养为宜,原告文某每月承担婚生子孙某某生活费人民币5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由原、被告各半承担较为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千零7十9条第2款的规定,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有5种。在本案中,原告文某虽提供微信聊天记录、受伤图片欲举证证明被告孙某存在出轨、家暴等行为,但其证据并不能达到举证证明孙某存在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且提供的照片也没有时间和法律关系主体的记载,故在本案中不予适用第1、2种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   那么当事人如何在第1次起诉离婚时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或许可以从准予离婚的第5种法定理由来着手,即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中被告孙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不负责任,不承担做丈夫的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实属感情破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千零7十9条   夫妻1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1,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方被宣告失踪,另1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1年,1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家暴受害者怎样做好取证?   1.身份信息材料。包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户籍卡、居住信息在内的能够证明公民身份信息的材料。   2.关系证明材料。包括结婚证、户口簿等材料证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婚姻关系、亲子关系、亲属关系、同居关系、抚养关系等。   3.公安机关证明。包括出警记录、报警回执、询问笔录、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4.病历资料和伤情鉴定等材料。包括病历、验伤报告、伤情鉴定书、医药费单据等。   5.证人证言。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亲属、朋友、邻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相关工作人员了解相关家庭暴力情况的,都可以作为证人提供证人证言,证明家庭暴力行为的切实存在。   6.音、视频资料。包括家暴现场的完整录像、录音、伤情照片等资料。   7.妇联、居(村)委会、受害者单位、法援机构、人民调解组织、庇护所及其他社会组织的证明。受害者遭受家暴时,可以向以上组织求助,相关组织接到求助后,应及时处理,协助化解矛盾,提供咨询等援助,相关机构的证明亦可以佐证侵害事实。   **8.施暴者写过的保证书、忏悔书、承诺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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