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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财产的刑罚通常都需要进入执行程序强制执行吗?

​没收财产的刑罚通常都需要进入执行程序强制执行吗?

 


没收财产的刑罚通常都需要进入执行程序强制执行吗? 

  律师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16条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17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第18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19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1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20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1审刑事案件: 

  (1)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好像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第21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1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2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1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3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1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1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1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24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25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26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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