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刑事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8047941113

检察院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怎样进行监督

检察院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怎样进行监督

 

检察院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怎样进行监督

1、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按以下方式进行监督:

(1)死刑执行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官临场监督;

(2)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承担。人民检察院派驻看守所、监狱的检察人员应当予以协助,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提供有关情况;

(3)执行死刑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根据需要可以进行拍照、录像。执行死刑后,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应当检查罪犯是否确已死亡,并填写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笔录,签名后入卷归档。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47条

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死刑是1种最严厉的不可逆转的刑罚方式,死刑的执行更加要谨慎。在司法实践中死刑的执行也是慎之又慎的,但是也有些死刑是立即执行的。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1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1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经第2审程序不同意判处死刑而改判为死缓的,则同时为核准程序,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再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1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依法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执行死刑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官临场监督;执行死刑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根据需要可以进行拍照、录像。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律师之家咨询专业律师。

锡林郭勒刑事律师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王力
执业证号:11525202010250493
联系电话:18047941113
电子邮箱:870105376@qq.com
QQ/微信:870105376
联系地址: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重庆路众力景尚园写字楼内蒙古理想律师事务所

扫码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