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刑事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8047941113

刑法上没收财产的范围和数量是怎样的

刑法上没收财产的范围和数量是怎样的

 

刑法上没收财产的范围和数量是怎样的

根据《刑法》第59条的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1部或者全部。也就是说,没收财产存在两种执行方式,1种是没收部分财产,1种是没收全部财产,其中没收全部财产的,要适当预留1定数额的扶养费用。

但是,刑法分则对具体罪名规定的没收财产刑并未指明是没收部分财产还是没收全部财产,更遑论没收财产的具体数额了,完全由审案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自由裁决,操作空间过大,导致执行没收财产刑时弹性较大。

没收财产的执行机构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当前司法实践中究竟由法院内部的哪个机构来负责执行没收财产刑,各地做法并不统1,有的是由刑事审判庭负责执行,有的则是由执行庭负责执行。单纯的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刑执行应该由审理该案的法院的刑事审判庭负责执行。

因此,将没收财产刑交由执行庭负责执行不符合这些司法解释的规定。当然,财产刑的执行必然会涉及到执行财产时必要的专业技能和工作流程,专门的执行机构无疑在这方面比刑事审判机构要有优势,由其执行效果好像会更好。

因此,可考虑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明确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财产刑替代刑事审判机构执行。以上内容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刑法上没收财产的情况以及相关内容的解答,准确来说,刑法上对何种情况下没收全部财产和没收部分财产是没有严格的规定的,这也是司法上的1个漏洞,希望相关机构能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如果您在法律方面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前来律师之家进行相关的法律咨询。

锡林郭勒刑事律师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王力
执业证号:11525202010250493
联系电话:18047941113
电子邮箱:870105376@qq.com
QQ/微信:870105376
联系地址: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重庆路众力景尚园写字楼内蒙古理想律师事务所

扫码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