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举证期限的确定方式举证举证期限的确定方式
举证举证期限的确定方式 (1)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2)举证期可以当事人协商,并经法院准许。 2.举证期限的具体时限 (1)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 例外: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上述限制。 (2)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15日。 (3)额诉案件的举证期限由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7日。 【表】程序类型与举证期限 -审普通程序:不得少于15日 举证期限 二审中提供新证据的:不得少于10日 简易程序:不得超过15日小额诉讼:一般不超过7日 (4)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复计算。 (5)追加当事人、有独三参加诉讼或者无独三经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确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6)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酌情确定举证期限。 (7)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8)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提示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法院根据案 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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