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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存的债务承担 第三人加入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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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存的债务承担 第三人加入债务


《民法典》第 552 条

《民法典》第552条规:第三与债务人约定加人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人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1.“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概念与要件

如上图。设甲为债务人,乙为债权人,甲对乙负担 20元。所谓“并存的承担”,又称“第三人加人债务”,指对甲对乙的20万元债务,第三人丙加入,在丙愿意承担的范围内,甲与丙对乙承担带债务。由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对债权人有利无害,因此并存的债务承担,无须债权人乙同意。并存的务承担,可采用下述四种方式:

①第一种方式。甲、乙、丙达成三方协议:“甲对乙负担的20万元债务,丙加人债务,就20万元的全部(或者部分)甲、丙对乙负担连带债务。”采此种方式,三方协议生效时,发生并存债务承担的效果。

②第二种方式。乙与丙达成双方协议:“甲对乙负担的20万元债务,丙加入债务,就20万元的全部(或者部分)甲、丙对乙负担连带债务。”采此种方式,双方协议生效时,发生并存债务承担的效果。甲可抛弃因此取得的利益。

③ 第三种方式。甲与丙达成双方协议:“甲对乙负担的20万元债务,丙加人债务,就20万元的全部(或者部分)甲、丙对乙负担连带债务。”采此种方式,“通知”到达债权人乙时,发生并存债务 承担的效果。

④ 第四种方式(单方允诺)。丙单方面对乙表示:“甲对乙负担的20万元债务,丙加人债务,就20万元的全部(或者部分)甲、丙对乙负担连带债务。”采此种方式,债权人乙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成立并存的债务承担。

例10(根据2014年卷三第 91题改写)甲公司欠乙公司4000万元。丁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乙公司送达了《承诺函》:“本公司代替甲公司承担4000万元的返还义务。”乙公司对此未置可否。问:关于丁公司的《承诺函》,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构成单方允诺;B.构成保证;C.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D.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答案:AC。①免责的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乙同意。故D选项不当选。②丁公司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乙公司未置可否,不成立合同,系丁公司的单方允诺。故 A 选项当选。③丁单方面向债权人乙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乙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成立并存的债务承担。故C 选项当选。④丁公司只有“承担债务、让自己成为债务人”的意思,没有“为债务提供担保、仅承担作为从债务的保证责任”的意思,不能解释为提供保证。故B选项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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