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法律效果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法律效果
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法律效果 ①原债务人相应免除债务。就第三人全部或者部分免责承担的债务,原债务人免除债务、原债务人亦不对第三人所承担债务的履行承担担保责任。 ② 被承担之债务发生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规定》第17条第二款规定:“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③ 《民法典》第391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④ 《民法典》第697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⑤ 抗辩的援用。《民法典》第553条也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但同时,《民法典》第553条也规定:“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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