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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物权的法律适用_刑辩指南

第四节 物权的法律适用_刑辩指南

 

4 物权的法律适用 1、基本原则 《法律适用法》3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3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从上述规定可知,我国在物权法律适用上,原则上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但动产物权给了当事人意思自治优先的权利。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动产物权法律适用中“物之所在地”是有时间限制的,特指的是被追夺方获得该争议性动产的“法律事实发生时”的物之所在地。 举例说明:北京居民韦大宝的1件珍贵首饰在家中失窃后被窃贼带至甲国,甲国居民彼得在当地珠宝市场购得该首饰,在获悉彼得将该首饰带回北京拍卖的消息后韦大宝在北京某法院提起原物返还之诉。由于本案是韦大宝向彼得追夺被盗赃物,案件的核心争点是彼得能否主张对该首饰的所有权,因此“法律事实发生时”应当是彼得购得该首饰的时间。此时物之所在地在甲国。 2、基本原则的例外 1船舶和民用航空器物权的法律适用 1.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 我国《海商法》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27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从《海商法》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船舶物权原则上适用旗国法,但船舶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光船租赁以前或光船租赁期间设定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法律。所谓“光船”是指没有配备船旗及船员等的船,无法根据船旗国认定其法律适用,当然就只能适用原船舶登记国法律了。 举例说明:甲国A公司1艘悬挂乙国国旗的海船“天平号”船东为贷款曾以该船向D银行设定抵押权,运送B公司的货物从丙国到中国、行经丁国领海时撞翻1艘 C客轮,导致该轮所载乘客人身伤亡。现涉及该船的1些纠纷由中国菜海事法院受理。法院在认定C轮因旅客人身伤亡主张优先权是否成立时应适用法院地的中国法,在认定D银行对“天平号”主张抵押权是否成立时应适用船旗国的乙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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