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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主体的法律适用 _婚姻家庭

第二节 民事主体的法律适用 _婚姻家庭

 

2 民事主体的法律适用 1、自然人的法律适用 1,自然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1原则性规定 我国《法律适用法》对自然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作出了原则性规定。11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12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从《法律适用法》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关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原则上应适用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法。但是,若依照经常居所地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应适用行为地法,其实就是认定该自然人有民事行为能力。 2例外性规定 ①在婚姻家庭和继承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按照有关婚姻家庭关系或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规范确定。 ②《票据法》9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法律适用法》和《票据法》是1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因此在确定票据债务人民事行为能力时,根据特别法优先于1般法的原则,应适用其本国法而非经常居所地法。但是,若依照其本国法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适用行为地法,也就是认定该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人格权内容的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法》13条规定:“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15条规定:“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从上述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在自然人的属人法解决与自然人有关的问题,例如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人格权内容等方面原则上均适用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法。 总结 在我国,与自然人密切相关的问题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人格权内容等原则上均适用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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