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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合伙财产属于职务犯罪吗刑事辩护

侵占合伙财产属于职务犯罪吗刑事辩护

 

与他人合伙成立公司在现实生活中是比较普遍的事情,合伙人一般是朋友、亲戚或者是同事,而合伙人设立的公司是属于合伙企业,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那么侵占合伙财产属于职务犯罪吗?下面由本法律网站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侵占合伙财产是不是属于职务犯罪

案情介绍

王女士与张先生等人合伙经营钢材生意(未注册,借用其他公司执照),同时合伙人推举王女士担任业务经理。此后,王女士多次将预付款、货款等9.6万余元据为己有,且拒不归还。

法官说法

王女士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其行为不是犯罪,属于经济纠纷,理由是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公司主要是指依我国公司法,经过国家主管批准设立的各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依照我国企业登记法规,经过国家主管批准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组织,如村民委员会、医院、学校等。

本案中,王女士确实利用了担任业务经理的便利条件,侵吞了其他合伙人的财产,因其不具有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身份,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本案合伙生意所投入或积累的财产属合伙人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就不能划分共有财产中哪一部分属于自己所有,只有在共有关系消灭进行财产分割时,才能协议确定每个共有人应得的份额。在共同共有关系下,共有财产不能成为任何一方权利人侵占的对象,因一方擅自处置共同财产引起的纠纷,只能通过民事程序解决,而不应以侵占罪论处。

二、合伙企业的特征

(1)生命有限。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合伙企业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旧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产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业的成立。

(2)责任无限。合伙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按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伙企业破产时,当甲、乙已无个人资产抵偿企业所欠债务时,虽然丙已依约还清应分摊的债务,但仍有义务用其个人财产为甲、乙两人付清所欠的应分摊的合伙债务,当然此时丙对甲、乙拥有财产追索权。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由一个或几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几个责任有限的合伙人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人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负无限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能其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偿债责任,因而这类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

(3)相互代理。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换言之,每个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所发生的经济行为对所有合伙人均有约束力。因此,合伙人之间较易发生纠纷。

(4)财产共有。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将合伙财产移为他用。只提供劳务,不提供资本的合伙人仅有仅分享一部分利润,而无权分享合伙财产。

(5)利益共享。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如有亏损则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担。损益分配的比例,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未经规定的可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摊,或平均分摊。以劳务抵作资本的合伙人,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不分摊损失。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侵占合伙财产是不是属于职务犯罪”问题进行的解答,通过案例分析,合伙企业是不具有独立法有资格的,所以并不是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本法律网站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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