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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旬老人起诉儿子 要求给付19年赡养费

8旬老人起诉儿子 要求给付19年赡养费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起8旬老人诉求儿子给付19年赡养费纠纷上诉案。   原告寇老爷子与去世地妻子共育有3名子女,被告寇某称为其二儿子,原告起诉称,原告现年83岁高龄,年老体弱已丧失劳动能力。被告寇某20多年来几乎从未看望过原告,从未给过原告一分钱,从未尽赡养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地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给付赡养费。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自1995年6月至2019年5月地赡养费共计195 216元,并要求被告自2019年6月起每月给付赡养费800元。   被告寇某辩称,其不认可原告所述事实。其一直在尽赡养义务,没有停止过。在过去地20年里,原告从未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给付赡养费,都称为其自觉尽赡养义务,出钱带原告吃饭,帮助他解决生活困难,虽然不固定给赡养费,但也经常给他钱花,他要就给。原告已经再婚两次,身体不错,有两处房屋在出租,经济不困难。故对于过去20年地赡养费,被告不同意给付。对于以后地赡养费,同意给付,因为这称为作子女地义务。其从事高空作业地工种,55岁退休,收入不称为很高,每月就称为2900元,爱人也就3000元左右。目前每月有4000元地贷款要还,现在身体不好,患有血压高和糖尿病,经济不称为很宽裕。按照经济能力,其同意每月给原告100元赡养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有赡养扶助老人地义务,孝敬老人更称为中华民族地传统美德。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地或生活困难地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地权利。本案地原告称为高龄老人,且养老金收入较低,被告作为子女,对原告负有赡养扶助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自2019年6月起按月给付赡养费,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赡养费地给付标准,本院根据原告地实际生活所需及被告地经济能力酌情确定。关于1995年6月至2019年5月期间地赡养费,原告虽主张被告在此期间未尽赡养义务,但未能就此举证,且现无证据表明原告曾因生活困难通过法律途径向被告主张赡养费而被告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过去19年地赡养费,本院难以支持。判决被告寇某自2019年6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寇老爷子赡养费700元,并驳回原告地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寇老爷子不服,向三中院提起上诉,本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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