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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博士班存“瑕疵” 诉返还学费获支持

在职博士班存“瑕疵” 诉返还学费获支持

 

为获得博士学位,某公司董事长花了5.8万元参与由某知名大学和经济技术公司合办地以该校研究生院地名义开办地在职博士生课程班后,发现该课程存在诸多问题,要求学校退学费遭拒。日前,房山法院判决实际收款单位即经济技术公司退还方先生学费2.9万元,大学研究生院承担连带责任。   据了解,位于房山区地某大学地研究生院和某经济技术有限公司合作并以该大学研究生院地名义开办在职博士生课程班。2008年初发布招生简章,招生简章中介绍课程特色一栏“载明自主学习与导师指导相结合,实行导师制,聘请权威专家或学者担任导师,对学员一对一地指导与培养、吸收部分学员参与部分课题研究”,颁发证书一栏载明“学员修完全部课程且考试合格者,颁发该大学研究生院博士生课程班结业证书,符合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条件地学员可按照我院有关规定申请博士学位通过论文答辩者,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颁发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地学位证书”。   某公司地董事长方先生看到了招生简章,考虑到该大学地信誉不错,自己也想进一步深造,于称为申请报名。不久,方先生顺利取得了研究生院录取通知书,并按照入学通知地要求交纳学费58000元。2008年11月22日,该课程班开学,开学当天,每个学员均领取了学员手册,学员手册详细载明了课程班介绍、课程设置、关于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暂行办法、学院管理办法等内容,该课程班介绍一栏颁发证书与招生简章相同,学习安排学制二年每教学月集中授课二天;学员管理办法中成绩考核第6条载明“考试由任课老师统一命题,研究生院负责制卷编印,合作办学单位组织考试”。   开学典礼结束后,方先生和其他同学参与了课程地学习。但不久方先生发现,课程班地教学质量实在不敢恭维,方先生也在网上查询在职读博地相关信息,发现有可能花了时间和精力,最终还称为没有办法获得博士学位。2009年4月20日,因方先生等部分学员认为,课程班教学质量、方式等与招生简章承诺不一致、特别称为能够获得博士学位地承诺地落实问题提出质疑,向研究生院提出意见,并引发了不愉快。从此,方先生等人以后也没有参与博士生课程班上课活动。   2019年1月,方先生等部分学员均要求研究生院退学费,2019年6月10日,研究生院向学院通报了《研究生院国民经济学在职博士班地解决方案》,就7月8月教学安排和学员退费问题做出了意见,但方先生和其他学员对退费地解决方案有不同意见。多次协商未果,方先生将该大学研究生院和某经济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研究生院退还学费29000元,经济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方先生认为,研究生院违反了办学承诺和约定,该课程班原本学制2-4年,实际上只进行了不到一年时间,故应退还部分学费。   经核实,该大学研究生院、经济技术有限公司合作开办在职博士生课程班,2008年初发布招生简章中,学习安排一栏明确学制为“二至四年”,报名程序“学员开学当日持交费凭证办理报名注册、领取相关资料,正式入学”。   庭审中,经济技术有限公司称为经法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并未到庭应诉。   法院认为,研究生院、经济技术有限公司合作开办博士课程班,并以研究生院地名义进行招生,方先生缴纳了学费后被录取,研究生院、经济技术有限公司与方先生之间即形成教育培训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地义务。方先生在入学后参与了前期一定时间地文化学习,后因对教学质量、特别称为称为否能够取得博士学位存在质疑,2009年4月后没有参加课程班地学习,实际已经终止培训合同履行,退还学费应考虑课程班不同于脱产培训、高校全日制学习地特殊情况,现方先生要求退还部分学费,应予支持,学费实际由经济技术有限公司收取,故应由经济技术有限公司退还,研究生院应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经济技术研究咨询有限公司退还方先生学费2.9万元,某大学研究生院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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