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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应该返还吗?

彩礼应该返还吗?

 

     在我国,婚前订立婚约的现象还大量存在,在婚约订立过程中,去去会商定并支付彩礼,但是我国不承认婚约的效力,由此,在现实糊口中,便轻易产生了良多有关彩礼的纠纷。

     因为彩礼纠纷的复杂性,而我国现阶段法律规范又不够完善,彩礼题目引起的诉讼去去十分复杂,矛盾十分凸起。

     法律365小编就将这方面的内容收拾整顿出来,但愿能够帮到您。

     欢迎大家浏览。

     一,彩礼的历史渊源说起彩礼,就要说起我国的古代婚姻轨制。

     在西周时期,我国就形成了完善的婚姻轨制。

     也就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和六礼轨制。

     六礼轨制对我国婚姻轨制影响深遥。

     所谓六礼,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币,请期和亲迎这六道程序。

     其中,纳币,就是指男方派人送彩礼到女方家。

     到了唐代,六礼的核心就是财礼,又称聘财,女方以接受男方聘财的方式表示许婚,即所谓的"婚礼先以聘财为信”。

     若已受聘财,男方悔婚,则女家不退聘财,若女方悔婚,男方同意,女家须退还聘财,男方不同意,则婚姻仍成立。

     新中国成立后,为贯彻婚姻自由原则,从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开始就不承认婚约,而把登记作为婚姻成立的独一前提,作为婚约成立要件的彩礼也不被法律所提倡,但定亲送彩礼作为一项古老的传统仍是在民间盛行。

     二,彩礼的性质及法律合用彩礼,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向女方赠予的钱物。

     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以赠与来对待彩礼题目。

     送彩礼的确是一种无偿赠与行为,但是它与一般的赠与有所不同。

     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其具有单务性和无偿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2条划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峻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支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商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我国并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在一方违背婚约时,另一方不可能基于上述三种理由要求返还彩礼。

     所以在我国的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直以来都把传统的送彩礼视为特殊的赠送行为。

     彩礼有其自身特点: 1,赠予彩礼以男女双方结婚为目的;2,彩礼的赠予不一定是当事人出于自愿,去去是在对方的强烈要求下给付。

     当事人给付彩礼是为了某种目的,也就是缔结婚姻而为的赠与行为,这是彩礼行为区别于其他赠与行为的重要标志。

     出于这种目的的人身属性,假如其赠与的目的不能够达到,赠与人只能哀求返还财产,而不能要求受赠人实现其目的。

     因此,假如定亲双方分道扬镳,彩礼给付方有权哀求对方返还彩礼。

     但在司法实践上当事人去去争议彩礼的尺度是以索取与赠与的区别,毁约或离婚一方不愿意退还彩礼的理由多半以对方自愿赠与为目的而不予退还,而送彩礼方去去也无证据证实收受彩礼方是索要或强烈要求下给付。

     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题目的若干详细意见》19条划定: "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糊口难题的,可酌情返还。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仍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该项法律划定是以去我们司法实践审理彩礼纠纷的独一法律划定,夸大了彩礼的赠与性,对彩礼的属性未能严格区分,彩礼作为赠与合同的特殊性和根本性,没有界限,去去造成一篇概全,不能很好的保护彩礼赠予方的正当权益,形成农村婚姻中收受彩礼的行为肆意泛滥。

     可在本解释颁布之前,关于婚约彩礼纠纷大量处在情况下,法院多以未有法律依据,不够立案前提不予受理,处理案件多半以民法通则中财产返还划定判令当事人返还财产,或按民事政策,公俗良秩原则处理。

     多半彩礼纠纷由村,组,调解委员会及公亲族长按道德规范及农村风俗调解平息。

     因为彩礼的分割和处理没有可操纵性,法律上的漏洞和滞后,伴跟着经济发铺,城乡物质文化糊口的丰硕,人们在缔结婚姻时对物质,文化的追求与享受进步,定亲或结婚关于赠与彩礼的种类和数目大幅增加,所以新修改婚姻法对婚姻纠纷中的彩礼题目也亟待补缺。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题目的解释(二)》第10条划定: 当事人哀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假如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糊口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糊口难题的。

     合用前款第(二),(三)项的划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前提。

     此司法解释的出台指点了困惑司法实践中彩礼题目的迷津,从法律上保障遏制社会上借婚姻大肆的吸受彩礼的不正之风,较好的保护了彩礼赠与人的正当权益。

     三,彩礼题目司法实践中若干题目的分析1,彩礼范围的认定。

     对于彩礼纠纷的解决,首先是要确定彩礼的范围,婚姻双方在婚前赠与财产大致包括以下几个过程: 双方见面赠与见面礼,双方确定婚姻关系后定亲时送彩礼,农村鸣过段钱;双方预备结婚选订结婚日期送彩礼,农村鸣送日子钱;举行婚礼前送嫁奁钱,或送金银首饰,电器物质,或购房子钱;举行婚礼时过桥过路钱等;另外还有双方共同糊口花费及置办酒席钱。

     因为双方当事人在认知角度上的不同,在司法实践中,这去去也是争议的焦点。

     对此,笔者以为,第一,双方共同糊口花费不应当算进彩礼范围内。

     第二,置办酒席,互赠礼物不应当算进彩礼范围内。

     糊口消费,是为了两人共同糊口得正常花费,置办酒席是举行婚礼的必要用度。

     因此,此种花费应当属于双方为了缔结婚姻的正常消费,不能算作彩礼。

     对于非金钱的彩礼,好比首饰,家电等,假如确实为一方所提供,可以认定为彩礼,入行分割,或作价补偿。

     2,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题目的解释(二)》第10条划定当事人哀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假如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糊口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糊口难题的。

     合用前款第(二),(三)项的划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前提这一条文的理解。

     对于第一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是否只要男方提出返还彩礼,都应当支持呢,笔者以为,在一般情况下应当予以支持。

     但是,在实践中存在大量举办结婚典礼后,补办登记手续的情况。

     或者订立婚约之后,双方同居时间较长的,这种情况下,假如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则不利于妇女权益的保护。

     因此,笔者以为,在司法实践中,应该详细题目详细分析,根据案情做出判定。

     如订立婚约后,男方双方举行了结婚典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且双方以夫妻名义糊口较长时间,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女方天然身心和名声均遭到损害,去去要求男方赔偿青春损失费和精神赔偿,矛盾纠纷难以调和,所以不能片面引用解释第(一)项的划定判决女方返还男方财产。

     笔者以为假如给与的嫁奁款已用糊口消费不予退还,在办理婚礼过程的实际花费也不予退还,双方相互见面接受的礼金按赠与对待,已经长期使用的服饰也不予退还。

     另外根据案情区别责任方,按公平原则,从保护弱势群体出发,对同居期间储存现金和收进酌情分割,充分保护妇女权益。

     对于第二点,如何确认是否共同糊口,法律没有明文划定,笔者以为,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当灵活运用法律,根据详细情况和实事做出判定。

     对于第三种情况,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

     如何认定给付人糊口难题,在实践中没有详细尺度,对于城镇居民,情况相对简朴,可根据其收进是否低于最低糊口保障尺度来确定,因我国城市在全国范围内已确立最低糊口保障轨制,并有明确的最低保障尺度予以参照;但对于农村居民,题目就复杂了,由于最低糊口保障轨制还没在我国农村普遍建立,大部门地区尚没有确定农村最低糊口保障尺度,这使界定是否糊口难题缺乏相应的依据。

     因此,此种情形因为划定的不够明确,在司法实践中,也合用的较少。

     去去有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双方各执一词,而尺度不明确,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的诉求很难得到支持。

     因此,根据当地糊口水平,经济发铺状况,明确给付人糊口难题的详细合用尺度,对于彩礼返还纠纷解决有着积极意义。

     再有,就是给付人的范围也值得探讨,因为司法实践中男方因为年纪较小,去去经济能力不强,给付彩礼都由父母给付,甚至造成男方父母负债累累。

     这时,男方父母也应当列进糊口难题的给付人范围之内,才能体现公平原则。

     3,诉讼主体的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题目的解释(二)》第10条划定,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彩礼的应该是当事人。

     对于已经缔结婚姻的,在离婚时要求返还彩礼的原被告天然是缔结婚姻的男女双方,不外对于已经给付彩礼但缔结婚姻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要求返还彩礼的案件,笔者以为,在此,对"当事人”应该做扩张解释,即当事人也应该包括缔结婚姻双方当事人的父母。

     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以为是终生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

     而在诉讼中大多数也是由当事人本人或父母起诉,因此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防止应诉方以起诉人不适格作为抗辩,应当对"给付方”作扩大解释。

     同时,对于被告的确定题目也应引起留意,在实践中,诉讼方也通常把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笔者以为这种做法是可取的。

     在习俗中,一般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即使由本人亲身接收,儿女为表孝心,感谢感动父母多年的养育之恩,也会将一部门交由父母。

     因此,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笔者以为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可以是为缔结婚姻男女双方的父母。

     另有一种情况,伐柯人与收受彩礼方有利害关系,不认可将彩礼交送收受彩礼方,但给付方委托伐柯人递交彩礼,是否将伐柯人列为被告?笔者以为是可取的,由于按民法原理伐柯人属不当得利人,无偿享有彩礼,未完成委托事项。

     4,证据认定题目在返还彩礼诉讼司法实践中,证据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彩礼的数目,这去去也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但是,给付彩礼与普通的民事行为不同,因为其双方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方一般不会要求对方出具收条等书面手续,以表明收到彩礼及彩礼数目。

     因此,在彩礼纠纷举证过程中,当事人多以证人证言为主,且多为亲友证言,通常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证实力不大。

     对方当事人也去去以此理由抗辩,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因此,在实际糊口中,当事人有时去去不经由对方同意,在给付彩礼时,偷录双方谈话,制作谈话录音。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视听资料的证实力如何认定呢?1995年最高院在《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严格夸大了视听资料的正当性,但在后来制订的《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划定》第六十八条划定: 侵害他人正当权益或者违背法律禁止性划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该条款则降低了证据正当性的要求,以为只要不侵害他人正当权益或不违背法律禁止性划定,所取得的证据就可认定。

     但是假如利用威胁,利诱,限制人身自由,侵犯他人隐私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就不应采用。

     而在彩礼纠纷中,视听资料去去是最能证实事实存在的证据,因此,笔者以为,只要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没有违背上述划定和原则,且能证实其真实性,就应当采信。

     对于彩礼纠纷案件的证实尺度,也应遵循高度概然性原则,即只要当事人所举证据足以让法官对案件的法律真实产生高度信任,并能排除其它公道怀疑,那么就可认定该法律事实达到客观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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